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完善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促进环境空气质量改善,生态环境部组织起草了《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和《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办法》,现就标准征求意见.
 
据了解,烧结机投运之初,焙烧烟气含氧量通常在14%~16%之间,随着设备老化,漏风率增加,部分烧结机焙烧烟气含氧量会增加到17%~18%。GB 28662-2012 未规定烧结和球团焙烧烟气基准含氧量,造成不同焙烧烟气污染物控制水平难以评定,部分企业甚至通过掺风等方式稀释排放,烟气含氧量可达到19%甚至更高,与含氧量16%的烧结焙烧烟气相比,同样的实测大气污染物浓度如进行折氧换算, 实际排放水平可相差2.5倍。为预防钢铁企业的这种行为,维护企业间公平,须补充烧结和球团焙烧烟气中基准含氧量要求。
 
《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包括:(1)将表3中“烧结机和球团焙烧设备”的颗粒物限值调整为20mg/m3、二氧化硫限值调整为 50mg/m3、氮氧化物限值调整为100mg/m3。(2)将 4.9 条内容修改为:烧结机和球团竖炉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6%,链篦机回转窑和带式球团焙烧机焙烧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8%。(3)增加 5.8 条,内容为: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中规定热处理炉烟气基准含氧量为8%,但各类轧钢加热炉和其他热处理炉在行业中广泛应用,炉型多样,烟气含氧量差异也很大,统一按8%基准含氧量折算不能反映实际排污状况,特别是辐射管炉和硅钢生产热处理炉按8%基准含氧量折算后颗粒物和NOx超标。因此,有必要对热处理炉进行分类管理。
 
《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5—2012)修改单(征求意见稿)主要内容有:(1)将“3.5 热处理炉”定义修改为:将钢铁材料加热到轧制温度,或放在特定气氛中加热至工艺温度并通过不同的保温、冷却方式来改变表面或内部组织结构性能的热工设备,包括加热炉,以及退火炉、淬火炉、正火炉、回火炉、 固溶炉、时效炉、调质炉等其他热处理炉。(2)将表2、表3中热处理炉二氧化硫限值修改为:加热炉150 mg/m3、其他热处理炉100mg/m3;热处理炉氮氧化物限值修改为:加热炉300mg/m3、其他热处理炉200mg/m3。(3)将 4.9 条修改为:加热炉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8%,其他热处理炉干烟气基准含氧量为15%。(4)增加5.8 条,内容为:本标准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标准相应污染物的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