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替GB/T 15109——2008

Terminology of baijiu industry

前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代替GB/T 15109—2008《白酒工业术语》。与GB/T 15109—2008相比,除结构调整和编辑性改动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增加了术语粮谷(见3.1.1);

增加了术语谷物(见3.1.2),

修改了大麦的定义(见3.1.9,2008年版的3.1.6);修改了麦麸的定义(见3.1.10,2008年版的3.1.7);增加了术语储曲房(见3.2.1.4);

增加了术语发酵槽(见3.2.2.3);增加了术语装甑机(见3.2.3.2);

修改了酒海的定义(见3.2.4.3,2008年版的3.2.4.3);修改了糖化发酵剂的定义(见3.3.1,2008年版的3.3.1);修改了低温曲的定义(见3.3.1.1.3,2008年版的3.3.1.1.3);增加了术语清茬曲(见3.3.1.1.3.1);

增加了术语后火曲(见3.3.1.1.3.2);

增加了术语红心曲(见3.3.1.1.3.3);增加了术语曲母(见3.3.1.2),

增加了术语大酒饼(见3.3.1.4);

修改了帘子曲的定义(见3.3.1.5.1,2008年版的3.3.1.4.1);修改了通风曲的定义(见3.3.1.5.2,2008年版的3.3.1.4.2);删除了术语曲坯(见2008年版的3.3.1.5);

删除了术语上霉(见2008年版的3.3.2);删除了术语晾霉(见2008年版的3.3.3);删除了术语翻曲(见2008年版的3.3.4);增加了术语强化曲(见3.3.1.6);

增加了术语酒母(见3.3.2);

修改了固态发酵法定义(见3.4.1,2008年版的3.4.1);

修改了半固态发酵法的定义(见3.4.3,2008年版的3.4.3);修改了老五甑法的定义(见3.4.6,2008年版的3.4.6);

修改了清蒸二次清的定义(见3.4.13,2008年版的3.4.13);增加了术语堆积(见3.4.15);

增加了术语下沙(见3.4.17);

修改了造沙的定义(见3.4.18,2008年版的3.4.16);增加了术语轮次(见3.4.19),

增加了术语轮次酒(见3.4.20);增加了术语酒糟(见3.4.22);

删除了术语生心(见2008年版的3.4.22);

——删除了术语穿汽不匀(见2008年版的3.4.28);——修改了酒头的定义(见3.4.38,2008年版的3.4.35);

修改了酒尾的定义(见3.4.39,2008年版的3.4.36);——修改了封窖的定义(见3.4.42,2008年版的3.4.39);——修改了窖泥的定义(见3.4.43,2008年版的3.4.40) ;

修改了跌窖的定义(见3.4.50,2008年版的3.4.47);修改了开窖鉴定的定义(见3.4.52,2008年版的3.4.49);增加了术语香酪(见3.4.57);

增加了术语浸蒸(见3.4.59);增加了术语原酒损耗(见3.4.63);增加了术语陈肉酝浸(见3.4.64);

-修改了生态酿酒的定义(见3.4.65,2008年版的3.4.58),修改了白酒的定义(见3.5.1,2008年版的3.5.1)3

修改了麸曲酒的定义(见3.5.4,2008年版的3.5.4);修改了混合曲酒的定义(见3.5.5,2008年版的3.5.5);修改了固态法白酒的定义(见3.5.6,2008年版的3.5.6);修改了液态法白酒的定义(见3.5.7,2008年版的3.5.7);修改了固液法白酒的定义(见3.5.8,2008年版的3.5.8);修改了浓香型白酒的定义(见3.5.9,2008年版的3.5.10);修改了清香型白酒的定义(见3.5.10,2008年版的3.5.11);修改了米香型白酒的定义(见3.5.11,2008年版的3.5.12);修改了凤香型白酒的定义(见3.5.12,2008年版的3.5.13),修改了豉香型白酒的定义(见3.5.13,2008年版的3.5.14),修改了芝麻香型白酒的定义(见3.5.14,2008年版的3.5.15);

修改了特香型白酒的定义(见3.5.15,2008年版的3.5.16);—增加了术语兼香型白酒(见3.5.16);

—修改了浓酱兼香型白酒的定义(见3.5.17,2008年版的3.5.17);

修改了老白干香型白酒的定义(见3.5.18,2008年版的3.5.18);———修改了酱香型白酒的定义(见3.5.19,2008年版的3.5.9);

增加了术语董香型白酒(见3.5.20);

——增加了术语馥郁香型白酒(见3.5.21);

——增加了术语固态(半固态)法白酒原酒(见3.5.22);———增加了术语液态法白酒原酒(见3.5.23);

增加了术语固液法白酒原酒(见3.5.24);增加了术语调香白酒(见3.5.25);

修改了调味酒的定义(见3.5.28,2008年版的3.5.21)。

请注意本文件的某些内容可能涉及专利。本文件的发布机构不承担识别专利的责任。本文件由中国轻工业联合会提出。

本文件由全国白酒标准化技术委员会(SAC/TC 358)归口。

本文件起草单位:中国食品发酵工业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酒业协会,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济南趵突泉酿酒有限责任公司、四川剑南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湖北稻花香酒业股份有限公司,河北衡水老白干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景芝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广东省食品工业研究所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厂(集团)习酒有限责任公司、舍得酒业股份有限公司、北京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四川省古蔺郎酒厂有限公司,广东省九江酒厂有限公司,四特酒有限责任公司,山东兰陵美酒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扳倒井股份有限公司、四川省食品发酵工业研究设计院、四川省绵阳市丰谷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四川源坤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本文件及其所代替文件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1994年首次发布为GB/T 15109—1994,2008年第一次修订;

——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引言

白酒是我国传统蒸馏酒,其独特的多种微生物固态(半固态)发酵,蒸馏等生产工艺形成了白酒的各种风格。我国传统白酒以十二大香型为代表。以香型划分白酒始于1979年召开的全国第三届评酒会,这届评酒会提出了浓香型白酒(泸型白酒)、清香型白酒(汾型白酒)、酱香型白酒(茅型白酒)等定义,并确立了香型划分的依据和原则。随着对白酒成分、生产工艺等研究的不断深入,陆续提出十二大香型的定义。根据白酒行业发展现状,本次修订完善了十二个香型白酒以及其他工艺白酒从原料到成品的生产过程中涉及的相关术语和定义。